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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广西梧州一家糖水店被处罚-中国质量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0-10-18

来源:广西在线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3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梧州市长洲区星辰大哥大糖水店甜蜜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81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81号

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星辰大哥大糖水店甜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405600059219    

经营场所: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号2幢一层27号商业用房

经营者:卓彬义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2020年5月26日,本局收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之为你店在没取得“益禾堂”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以“益禾堂”品牌名义展开经营,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020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投诉情况,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侵权行为的奶茶纸杯、塑料杯、封口膜实行扣留处理。本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你店涉嫌侵害“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道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3月,你店在未取得“益禾堂”商标所有权人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将“益禾堂”商标用于店铺看板、店内翻新、物料等方面 ,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以后2020年5月15日开始营业,于2020年6月3日暂停侵权行为。在侵害“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你店营业额为27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店获取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你店提供的《许可委托书》1份;卓彬义、卓胜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表格各1份;整改报告1份及排查后的照片打印机件;营业额流水记录照片打印机件1份;现场执法人员照片10张;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滋扰书及附件。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确认,你店侵害“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用于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用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于的商标,容易导致误解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梧市监听告〔2020〕21-17号),依法告知你店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惩处内容及你店拥有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明确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

你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营业额为2786元,违法程度为轻微,同时鉴于你店积极排查并因应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本局要求给予你店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时,认定侵权行为正式成立的,责令立即暂停侵权行为,充公、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作生产侵权行为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暂停侵权行为,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一处5500元罚款。

你店不应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惩处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递送,一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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