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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公!玉林一男子要钱不成,竟然放火烧家,被判了!

更新时间:2022-01-31

来源:广西在线


有些人不懂父母赚钱容易,

年纪不小了,还回答父母要钱

却因借钱不成就怒火烧自家房,

说烧就火烧,

也不顾人的安危,叫人心寒!


2021年1月1日早上11点左右,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某里的梁某明因家庭矛盾,反感父母不给钱其用,坚称放火不道德不会危害到附近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熄灭自家三楼两间房间里的床铺后离家出走,任由火势蔓延到,造成室内的被子、衣柜、地板等物品被焚毁。

被点燃的床铺

幸亏有人找到并及时报警,消防人员赶到将火救火。消防人员调查发生爆炸原因时找到有人为纵火的痕迹,立即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居住在被烧房屋的梁某明有重大作案嫌疑。梁某明在公安机关告知时交代了自己放火的事实。2021年1月16日,梁某明被批准逮捕。



消防车后的房间

在认定梁某明的放火不道德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包含放火罪时,玉州区检察院承办人融合被告人纵火烧毁的对象和地点等客观情况、放火现场的安全确保条件、作案后是否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主观意愿等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进行综合辨别,认为被告人在人员密集的老城区实行纵火行为,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放火后便离家出走,对火势的后果所持视而不见的态度,并无掌控火势之举,主观上具备故意。因此,确认梁某明的行为包含放火罪而不是一般的放火行为。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

玉州区检察院最终以梁某明涉嫌放火罪向法院宣判,并明确提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纳了量刑建议。2021年7月15日,梁某明因犯放火罪被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

警示

放火罪

是指故意纵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放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会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根本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包含要件中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包含放火罪并不只局限于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己的财物也有可能包含该罪。


网络图片

是否包含放火罪的关键,主要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还包括已经导致实际损害结果,也还包括虽未导致实际伤害结果,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根本性公私财产。

无论放火焚毁谁的财物,但是如果纵火不道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不应指出是放火罪,比如行为人的家是独门独院,距他人的房屋等财物较远,行为人纵火烧毁自己家的房屋,对此就不该构成放火罪。反之,如果纵火不道德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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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在玉林、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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