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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宜诉贵港市港北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广西在线

最低法判例:参考房屋征税补偿方案确认行政赔偿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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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税人房屋等涉及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不予行政赔偿金,确保被征税人因违法强迫拆毁不道德导致损失取得的行政赔偿,不高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毁房屋给予被征税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必要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大多数被征税人已经依据房屋征税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该补偿方案能够确保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税补偿方案,确认涉嫌房屋损失(要注意类似房屋价格的市场变化,保障被征税人的实际居住权益)、附属设施损失、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翻新损失,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酌情确认了室内物品损失。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低法行齐1743号

合议庭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宜,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荷城路**。

法定代表人黄英梅,区长。

再审申请人卢宜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北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上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4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展开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卢宜申请人再审称之为:1.一、二审判决未对港北区政府港北政发〔2016〕15号《关于征收广西贵港钢铁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的要求》(以下简称15号征收要求)进行审查。2.一审判决作为赔偿金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假造。3.一、二审判决不不应以补偿标准确认赔偿金金额。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案。

港北区政府坚称:1.广西贵港钢铁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区改建项目(以下全称贵钢生活区改造项目)确保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不道德合法。2.一审法院以征税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确认港北区政府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3.港北区政府已经履行二审判决。4.合议庭申请人主张港北区政府伪造证据无事实根据。催促驳回卢宜的合议庭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涉嫌房屋面积66.03平方米,系房改房,位于**征收要求的征税范围内。港北区政府在房屋征税部门未与合议庭申请人达成协议补偿协议,其亦未依法作出征税补偿要求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涉嫌房屋拆除。一、二审裁决依法证实港北区政府的强制拆除不道德违法,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因港北区政府违法行使职权受到财产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缴纳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该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适当的赔偿金;对财产权导致伤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必要损失给予赔偿。在土地、房屋征税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毁导致被征税人房屋等涉及财产损失的,参考征税补偿标准不予行政赔偿金,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迫拆毁不道德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税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规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参照贵钢生活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税补偿方案,确认涉案房屋的赔偿金额、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汇总表,确定附属设施、特殊装修的赔偿金额;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了室内物品损失金额。一审判决责令港北区政府赔偿金上述款项总计260055.33元,二审判决予以保持,已经充分保障了合议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二审裁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上述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赔偿款及利息支付给了合议庭申请人。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15号征收要求违法的问题。因15号征税决定并非本案被诉行政不道德,只是本案的证据,因不存在根本性显著违法情形,一、二审法院予以说法,并无不当。关于合议庭申请人主张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伪造的问题。经查,一审判决并未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赔偿金额,而是依据贵钢生活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税补偿方案确认赔偿金金额,标准低于前者。大多数被征税人已经依据该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补偿方案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申请人的合议庭理由无法正式成立,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卢宜的再审申请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宜的合议庭申请人。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陈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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