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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7-23

来源:广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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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讯:为秉持市政府2018年9月与广西电网公司签定的《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框架协议》政策文件精神,促进桂林市减缓打造出国内先进设备电网,符合新时代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必须。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市工信局组织桂林供电局编成了《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建管理办法》。呼吁涉及村委有效实施台区用地、线路通道以及弱电线路同步改建等方面的责任,通过3~5年时间规范老城区及城中村强劲、弱电线路建设,确保用电安全”。

市工信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建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前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的组织实施。

附件: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建管理办法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其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为规范桂林市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备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保证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10千伏线路走廊、400伏(含220伏)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线杆杆位及线路沿墙布线等公用配电设施的改建。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让”的原则,由城中村村委协商电力设施走廊地下通道出让,供电单位作为供电设施改造的投资及建设主体,使用权积极开展城中村用电改造工程,供电单位改建工程资金不用于征地资金补偿。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商供电部门大力前进城中村用电改建涉及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管理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确保管理的协商、指导及服务等涉及工作。

第五条 供电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确保管理,确保公用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城中村村委应因应供电单位协调线路、变压器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获取其它必要的支持和因应。

第七条 供电单位对城中村供配电设施展开维修、更新时,辖区内城中村村委应该予以因应。

第八条 公用配电设施不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九条 城中村公用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住宅用户容量按户建筑面积不高于60瓦/平方米标准配置;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具体时,负荷计算出来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用房为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房(不含商铺、会所等)为100~150瓦/平方米;

(三)低于基本配备标准的由城中村村委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条 供电单位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中村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进行提高原址公用配电设施装配备水平、追加变压器布点、剥离强弱电混搭通道等改造时,不应考虑满足中长期城中村负荷发展需求,并尽可能减少后期运维成本。若改建后供电设施运营环境减少使设备安全裕度减少,不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电设施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 城中村村委为改造申请人主体时,城中村村委需根据用电市场需求,向供电单位提出改造申请人。供电单位基于电力设施运营情况会同提出改造市场需求的村委积极开展现场勘查后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供电单位为改造申请人主体时,供电单位根据城中村负荷分布情况、供电质量水平、电力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追加客户用电报装情况,向涉及城中村村委提出新建、扩建供电设施拒绝,会同涉及城中村村委开展现场勘查,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立项,并纳入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在明确提出或接到改建申请人后,城中村村委应的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对本次改造牵涉到的线路走廊、变压器落点、电杆落点等展开辩论,辩论通过后以函件形式上报供电单位,供电单位以此作为城中村配电设施改造的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 供电单位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建实行主体,负责改造项目立项、评审、实施、验收、投运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中村村委是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改建属地协商主体,在改造过程中负责属地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供电单位不应优先考虑划入改建范围,城中村村委不应积极配合展开整改。如因城中村村委属地协调不力导致隐患整治类公用配电设施改造不能按期实施的,供电单位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为防范人员触电、防止火灾等隐患,优化电力设施运行环境,配电线路走廊应独立用于,不得出现光缆、信缆等弱电线路搭挂问题。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建停电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导致影响的,供电单位不应提早公布电力供应公告。

第二十条 供电单位应简化流程,的组织技术人员参与改建方案评审,指导村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因应涉及村委做好施工前进、停车送电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城中村用电改造参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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