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介入广西“百香果女童案”,死缓还能变成死刑吗?
更新时间:2020-05-18
来源:广西在线
【文/观察者网 童黎】百香果,是广西许多县市大力发展的扶贫产业,10岁的平心村女孩杨晓燕家里就种了一些。她的爸爸在多年前已经因见义勇为去世。
2018年10月,杨晓燕背著刚摘的果子,独自前往离家不过500米的百香果收购点,换来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到同村29岁未婚青年杨某强奸及杀死。凶手手段极其残忍,引起外界关注。
直到5月8日,又有媒体曝出“百香果女童”案二审判处死刑改判判刑。网友对此观点不一,同时冒出“裁决失礼正义”和“舆论影响司法”这两种声音。
至于案件南北,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追律师5月9日向观察者网指出,二审法院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自首情节对本案量刑的权重。他指出,之后再裁决被告人杨某死刑立即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最高检或者其指定的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的可能性较大。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国强律师则明确提出,面临确有不同观点的案件,合议庭法官对做出的判决如果确实是基于廉洁、良知、专业和独立辨别,基于对司法正义的不懈执着,那么这份判决是应该认同的。但他也呼吁法院在面临强烈的舆论批评时,通过适合的方式作出回应,以超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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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认定讯问: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网络上近日曝出的“百香果女童案”二审判决书表明,经杨某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5日判决称,杨某父亲责备会见其投案,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而媒体当时报导称之为,女童4日中午下落不明,杨某是6日凌晨去的派出所。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讯问行为对案件破案起着至关重要的起到”,原判对其量刑不当。
图自@灵山警方
所以,“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被告人杨某罪强奸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特赦。另外,保持一审中责令被告人退赔32元的判决。
对此,尚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国强律师在接受观察者网专访时认为,这两者都是死刑,但是死刑立即继续执行核准后就要“人头落地”,而死刑缓期执行核准后一般就可以“保住脑袋”。
与此同时,观察者网注意到,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定杨某系讯问,可从轻或减低处罚,但其罪行极其相当严重,所以要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那杨某的讯问否不足以“自救”,杨晓燕在被害前又遭遇了什么呢?
据红星新闻援引杨晓燕家属获取的法院判决材料报道,2018年10月4日,同村青年杨某心生邪念,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施暴时遭遇其反抗。
之后,女童遭杨某掐脖、昏迷,并被装入蛇皮袋带进山;她醒后,双眼及颈部又被杨某用刀刺伤,并遭其奸淫,32元钱被偷走。
受害人最终被取出蛇皮袋,以滚、搬等方式被带上下山,又被洗净在一水坑中,之后被舍弃在一处山坡。
值得注意的是,在媒体曝出的二审起诉书中,广西高院明确回应“原判认定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最新裁决经过了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而据刘国强律师介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构成。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根本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是有失正义?还是舆论影响司法?
钦州市灵山县政府网站2018年9月的新闻稿显示,受害女童所在的伯劳镇平心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51户,2016至2017年脱贫32户,2018年年计划摘帽38户。
2018年的媒体报道也指出,平心村是伯劳镇贫困户最少的村,而杨晓燕家正是这里的低保贫困户。
而百香果栽种是灵山县的重要产业,杨晓燕一家也以此增加收入。
2017年,伯劳镇宦楼村百香果收购点电商工作人员正在装箱发货 图自灵山县政府网站
10岁的女孩已经开始拜托摘取果子卖钱,超越她们家平静的,是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
在案件本身引发外界强烈不满后,被告人二审死刑改判死缓的要求也遭到了一些网友的抵制,广西高院的官方微博@八桂法苑 下出现不少涉及抗议声音。
但也有人指出,此举有借舆论影响司法之嫌。
对此,观察者网采访到了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追律师,以及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国强律师,理解本案再次改判的可能性。采访国史如下:
观察者网:目前,受害者家属表示对二审裁决结果反感,准备受理。您能否从程序上分析一下案件可能的走向?
向律师:本案中,原告申诉与检方的抗诉均有可能启动案件的再次审理。
然而考虑到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中确认的被告人杨某系在父亲的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且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包含讯问,并加重该讯问情节对二审判决量刑的影响,以至于撤销原审裁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故而上述两种途径启动案件再次审理以及再审法院做出撤销生效裁决,再裁决被告人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并不大。
毕竟刑法的本意除了惩戒犯罪外,还具备指导社会实践的意义。若将讯问的被告人裁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有可能造成部分专门从事了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宁愿负隅顽抗,或将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刘律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原裁决、裁决确实错误或者出现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以及出现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是应当启动新的审判或者抗诉程序的。
观察者网: 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有可能介入?又能以何种形式介入?
向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某一案件的合议庭及抗诉程序。考虑到近日印发的《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的“突出压制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贩子、拐骗儿童,成年人拉拢、被迫未成年人参予犯罪的组织,的组织未成年人行乞或展开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等内容,最高检或者其登录的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的可能性较小。
虽然被告人讯问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继续执行,但个别案件中,不存在着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情形,以及民愤很大、不判死刑足以平民愤的朴素观念,均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将讯问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然可以插手任何一个他们认为必须介入的案件。法律规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决,如果发现错误,有权讯问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观察者网:很多人听说过“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也有网友不存在疑问,即此案后续能否再次改判判处死刑?否算数加刑?请求您解答一下。
向律师:“裁决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裁决审法院不得减轻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中止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裁决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故此,假设刑事受理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抑或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均受“裁决不加刑”的限制。换言之,已决犯杨某亦有可能在随后的法律程序中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刘律师: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显然是一个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很专业的一个术语,也存在一些限于上的争议。就本案来说,如果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加重刑罚的。
观察者网:能否发表一下您对该案二审结果的观点?
向律师:对该案二审改判结果,我个人表示遗憾。我认为已决犯杨某对杨晓燕作出的令人发指的残忍行为完全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险恶、后果特别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情形,二审法院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刘律师:判处死刑是极刑,就我们国家国情而言,大家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是抱着有“不杀死足以平民愤”的现实情况的。
但法治进步也意味着要充分确保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确定局限于司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养以及时代的烙印,并没有绝对准确、绝对公平之说道。例如近些年“平反昭雪”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
当然,我们也无法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有些犯罪分子显然是不杀死天理难容,这样的案件在做到证据显然充份、排除合理怀疑后,法律界和民众几乎都没有太大的争辩。
而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出台过不少办理判处死刑案件的意见,刑事政策可以说是保有判处死刑但严格控制,而且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态度是只要依法可不立即继续执行的,就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在法律上是必须的意思。在人们情感中,较少杀慎杀也慢慢被接受。
就本案来说,媒体发布的二审判决书的一页,可以看到二审法院是以被告人不存在讯问情节指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接纳了辩护人判刑并限制特赦的观点,未采纳检察院维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观点。这个观点在故意杀人的司法规范中有所涉及。而争议的焦点也在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果是不是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继续执行标准,如果先前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出虽有讯问情节,但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仍应裁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受害人的申诉是可以成功的。
作为律师来说,我认为面对确实有所不同观点的案件,合议庭法官对作出的裁决如确实是基于清廉、良知、专业和独立判断,基于对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那么这份裁决是应该尊重的。同时也期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在这类案件判后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关怀上投入更多目光和行动,引领其走进阴影。
最后,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如果舆论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反感质疑时,法院是不是通过适合的方式作出回应,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为慎重,我们也抱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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