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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346.42克海洛因,柳州3名毒贩领刑,主犯被判无期

更新时间:2022-01-26

来源:广西在线

男子龙某臣及女子李某宴、宋某梅,将毒品海洛因346.42克藏在草堆进行贩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裁决,认定龙某臣系贩卖毒品主犯,且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李某宴、李雪梅系贩卖毒品罪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7年。

被告人龙某臣,1978年12月31日出生于柳州市,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3次被有期徒刑,2019年1月刑满释放。李某宴,今年33岁,柳城县人;宋某梅,今年52岁,系龙某臣之妻。

据审理机关指控,2019年5月27日,宜州男子邓某明(另案处理)通过李某宴联系上龙某臣。双方达成以10万元购买一块毒品的协议,邓某明将毒资转至龙某臣账户。

当晚7时许,邓某明从宜州回到柳州市柳南区一小区龙某臣住处。其间,李某宴、邓某明在龙某臣住处吸食冰毒。

当月28日凌晨1时许,宋某梅根据龙某臣的交待,去到小区外一草堆处取回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邓某明当场验货。之后,邓某明与李某宴离开了。

当日凌晨3时许,邓某明在航二路被公安机关抓捕。在其驾驶的小轿车驾驶室门边内槽内,民警搜出海洛因一块,净重346.42克。

当年10月17日、18日,李某宴、宋某梅、龙某臣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臣、李某宴、宋某梅违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售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龙某臣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其不道德构成容留他人酗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龙某臣一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龙某臣起主要起到,系由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宴、宋某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惩处。

2020年11月27日,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目前,裁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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