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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更新时间:2020-01-09

来源:广西在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纪录、误导性呈文梗概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承当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讯断。

  ●上市公司所处确当事人职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讲演讼请求金额由63,802,835.00元(单元:人民币,下同)调整为48,917,290.88元;此次一审判决金额为赔偿款19,607,837.55元,工程款4,883,313.35元,共计24,491,150.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公司将根据状师的相干定见对一审讯断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陆续存眷上述案件的但愿状况,并及时推行信息流露义务,请泛博投资者注意投资危害。

  广西梧州中恒集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整体”)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通知》。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因扶植工程施工条约胶葛将齐齐哈尔中恒团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讯断书(2019)黑02民初17号,现将该诉讼的详细进展环境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根本情形

  (一)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二)被告:齐齐哈尔中恒团体有限公司

  居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许淑清

  (三)被告:广西梧州中恒团体株式会社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产业大道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现已变换为焦明)

  二、原告片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凭证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告状状及案由变换申请,原告称“被告广西梧州中恒整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收购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原乐成为被告中恒集团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工钱许淑清。

  被告齐齐哈尔中恒整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竖立,在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原告及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许淑清。

  2011年由第一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立项在齐齐哈尔高新手段开拓区扶植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家产基地。在现实斥地扶植中由中恒团体出资3500万元转入原告的账户中,由于中恒集体与原告的母子公司关系,故而由中恒集体将上述全部资金扫数用于齐齐哈尔中恒集体有限公司项目基地的投资建设及采办设备,共花去工程款及设备款48,917,290.88元。在此经由中,原告对上述金钱没有任何现实掌握和利用。

  2018年中恒集体以诉讼的体式将其出资所有在原告处索回,但凭据事实,原告既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物,上述钱款均用于为齐齐哈尔中恒整体有限公司项目基地的投资与建设。在诉讼后,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举示《租赁条约》一份,原告才对租赁一事知情。因当时原告的法人是许淑清,关于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其利用同时兼任齐齐哈尔中恒公法令人身份的职务利便所签,原告之前并不知情。因许淑清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原告完全受许淑清一人支配,因此才造成被告齐齐哈尔中恒团体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设备及装饰装修等投入是以原告的名义实行花费,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退一步讲,就算其时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中恒团体有限公司签定了《租赁条约》,但是因被告齐齐哈尔中恒团体有限公司面对诉讼、拖欠工程款,且没有取得该园地及房屋的合法物权,其不具备对外出租的合法权利,在此条件下,对于公约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是存在谬误的。故凭证《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齐齐哈尔中恒整体有限公司应对缔约纰谬造成原告的损失肩负赔偿责任,并由现实控制者中恒团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恳求

  (一)请求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体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48,917,290.88元。

  (二)讯断中恒集团肩负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形

  根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讯断书》(2019)黑02民初17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讯断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中恒整体有限公司于本讯断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赔偿款19,607,837.55元,并返还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883,313.35元;

  (二)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体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果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使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稽延践诺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55.75元,由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承当82,127.87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体有限公司负担82,127.88元;由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体株式会社承担100.00元。

  如不平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梗概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讯断为一审讯决,因为案件处于一审讯断后的上诉期内,公司将凭证状师的相关定见对一审讯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今朝公司临时无法判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讯断书(2019)黑02民初17号;

  民事告状状及关于案由变更的《申请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关照书(2019)黑02民初17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黑02民初17号。

  公司将陆续关注上述案件的但愿情形,并实时践诺信息表露义务,请泛博投资者留意投资危害。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整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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