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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故意伤害改判为故意杀人

更新时间:2017-12-15

来源:广西在线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听命法令公平底线,强化法律监视机能,告成抗诉一起居心毁伤案件。

2016年2月9日 9时50分许,被害人潘某与被告人陈某孕育申辩,随后,潘某跑进某小区保安亭内躲避。陈某尾随潘某进入保安亭内并将门反锁。时代,两人再次产生争持,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潘某颈部。潘某在企图挣脱逃离时,陈某遂用左手从背后搂住潘某,并用折叠刀捅刺潘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身段多处部位,导致潘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剖断,潘某颈部、胸背部等中刀19余处,颈项部刀刺伤致颈髓挫裂伤的毁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浑身多处刀伤伤后遗留体表瘢痕的毁伤水平为轻伤二级。

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以有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居心毁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士费、住院炊事补助费,合计73476元给被害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有心,客观上实施了褫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鉴于其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但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及私家行为恶性大,且归案后未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补偿,应予重办。原讯断属于适用执法缺点、量刑畸轻,据此提出抗诉。

北海市人民查察院对本案举行严厉审查后,撑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查察院的抗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最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讯断:被告人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期从原有期徒刑三年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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