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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莫小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7-12-23

来源:广西在线

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布告莫小林纳贿案一审宣判

检举揭破他人立功 纳贿1515万余元获刑10年

广西动静网-南国早报钦州讯(记者钟小启 通信员秦丽娜)12月20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果然宣判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区委书记(防城港市山河半岛远足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原布告)莫小林纳贿一案,对被告人莫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充公小我财产200万元;对莫小林退出的赃款207万元依法予以充公,上缴国库,依法追缴未退出的赃款118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莫小林违法所得,即坐落于东兴市河洲路21号1栋2单元2203号房产一套。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小林利用其先后担当防城港市商务局局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布告、防城港市山河半岛旅行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的职务方便,为张某锋等小我和广西某房地产斥地公司等单位谋牟利益,零丁或伙同特定联系人梁某不法接管或索取上述个人和单元的财物共计1515万余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莫小林的算做构成纳贿罪,凭证莫小林犯法的究竟、犯法的性子及其归案后自动坦率,如实交接纪委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罪行,检举讦发他人庞大犯法举动的重大建功体现,归案后退出部门赃款等情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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