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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中院公布桂平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8-08-08

来源:广西在线

  贵港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年以来作出拒执罪讯断的三起典范案例,以此警示被实施人要以诚信为本,自动奉行法院见效判决。

  被实验人拒不腾空房屋妨害实验。申请人唐某月与被执行人陈某、唐某霞肃清故障胶葛一案,桂平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判决陈某、唐某霞在判决奏效之日起三旬日内腾空并搬出桂平市木乐镇的衡宇。陈某等人拒绝奉行任务,继续占用唐某月全部的衡宇。2015年11月4日,唐某月申请逼迫实行。2016年5月4日,桂平法院将陈某、唐某霞拒不践诺法院生效讯断的原料移送公安构造备案侦查。2016年5月20日,公安构造抓获陈某,其家人连夜腾空房屋。2016年8月29日,桂平法院作出(2016)桂0881刑初324号刑事讯断,认定被告人陈某对法院产生执法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花样实施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冲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鉴于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究竟,且已奉行判决使命,有悔罪体现,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犯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实验人转移家产致使讯断无法执行。申请人覃某某与被实验人李某某民间假贷纠纷一案,桂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偿还借钱本金9万元及利钱给覃某某。讯断收效后,李某某没践诺述判决使命。法院存案实施后,查明李某某有才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借钱,且于执行阶段将其悉数的货车及小车低价转卖给他人,所得的钱款用于其他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本年4月6日,桂平法院将李某某涉嫌犯拒不实施讯断、裁治罪一案移送公安构造存案侦查。李某某于6月12日践诺了法院判决的任务。7月5日,桂平法院作出(2018)桂088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讯断、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其举动已冲克刑律,组成拒不实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犯法究竟,且在判决前积极缴纳实验案款,确有悔罪体现,法院以拒不实行讯断、裁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辛某拒不实施判决、裁定案。申请人潘某涛与潘某琨相邻关联纠纷一案,桂平法院判决潘某琨在讯断见效后旬日内,拆除建在其与潘某涛房屋之间通道上的围墙。潘某琨不服一审讯断提起上诉,贵港中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贵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桂平法院的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潘某琨依然不履行奏效判决决议的义务。凭证潘某琨有手腕执行而拒不实行,桂平法院依法将潘某琨以涉嫌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组织。桂平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8日将潘某琨刑事拘留。潘某琨被拘留当晚,其眷属拆除了围墙。桂平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琨有才智实行而拒不实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干犯刑律,构成拒不实施判决、裁治罪。鉴于潘某琨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潘某琨犯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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