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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男子酒后无证上路惹祸撞死路边散步行人

更新时间:2017-05-22

来源:广西在线

  自认为手段好,家住阳朔县的车主唐某,没取得灵活车驾驶证就买回了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没想到终极出了事,一场变乱害了两个家。

  据了解,唐某本年已是不惑之年,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3年前,为了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唐某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县城务工。为了省钱,他购置三轮摩托车后一向没有去交警部门经管入户、上牌手续,也没有取得灵活车驾驶证。

  无牌车开了3年,唐某平居都躲着交警,但他却盲目自信认为,自己“驾车妙技好,没有出什么标题”。

  2016年12月7日晚上7时许,唐某在阳朔兴坪市场酒足饭饱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兴坪镇回杨堤乡。此前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大灯掉了一颗螺丝,夜间照明一直欠好,但为了节省开支唐某仿照僵持不修理,是以夜间行车视线不佳。

  当晚,在路子兴坪镇书家堡路段时,由于没能看清晰相向而行的路人,唐某开的三轮车与路边散步的赵某发生了碰撞,赵某就地受伤倒地。过后,赵某经阳朔县人民病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唐某经血酒精浓度检测,肇事时处于醉酒状态;经灵活车宁静妙技检测,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不切合榜样存在安全隐患;经交通变乱责任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补偿赵某家属丧葬费27492元。

  此案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朔县人民法院以交通生事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17年5月3日生效。

  法院认为,唐某在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不符合宁静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复杂交通事故,其当作已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组成交通生事罪,应予惩办。

  泉源丨桂林晚报记者陆鑫 通讯员龙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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