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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蒙山县一承包商在改造工程中行贿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7-07-30

来源:广西在线

  公理网梧州6月30日电(通讯员 聂水健 羽杰 王世楠)工程项目施工试验招投标本是凭实力公平竞争,个体修建承包商李某、某公司司理黄某为了揽到蒙山县城革新工程,李某向蒙山县原副县长盘某多次行贿金额总数高达40万元,黄某向盘某行贿7万元。近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查察院对李某、黄某犯行贿罪以及秦某犯介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李某在参与竞标蒙山县城湄江街(浅水湾至华虹滨江新城段)归纳改造工程中,过程中央人秦某联系到蒙山县原副县长兼相干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盘某(另案处置),请盘某在招投标经由中为其提供资助,使李某顺利中标。

  李某承包上述工程后,过程秦某于2014年初在蒙山县城送给盘某优点费10万元。李某也先后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在蒙山县城、桂林市某宾馆车库辨别送给盘某好处费共人民币20万元。

  其它,2014年6月,李某在竞标蒙山县一中北面片区市政根基措施工程过程中,盘某再次在招投标中为李某、黄某和李某佳(另案处理)三人合资挂靠的一个公司供应帮助,使其顺利中标。中标后,三人凭据事前约定由各自按出资比例离别向盘某送好处费共计27万元。

  经法院检察,李某、黄某为了在招投标经由中能够顺利中标,赐与国度工作人员盘某财物,其算做已构成行贿罪;秦某拉拢李某向盘某贿赂,其当作已组成先容行贿罪。鉴于李某、黄某和秦某三人到案后能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立场好,有悔罪体现,故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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