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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这些保险缴费费率将阶段性降低!比例从8.0%降至6.0%

更新时间:2021-12-06

来源:广西在线

南宁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缴付比例从8.0%降至6.0%

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阮晓莹)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付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到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之后按6.0%继续执行,灵活性就业人员整体缴付比例从10.0%降到8.0%。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灵活性就业人员均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 

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缴付比例由1.3%降到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付比例由0.65%降到0.4%。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交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在阶段性减少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实行阶段性减少费率期间,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付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划归。 

据了解,实施阶段性减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参保人员,只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付,参保人员患病就医、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主动索取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承销涉及的医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未予缴纳(因突发疾病就诊的除外)。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申请或所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时,不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手续的除外)或医保电子凭证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缴纳的未予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化疗、用药拒绝;参保人员不应按照住院医疗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拒绝接受系统化疗,禁止悬挂空床住院。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或借出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到统筹地区外就诊化疗的,应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否则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相应减少医疗费用缺席比例。 

(作者:阮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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