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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这些地方卖的口罩不合格!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买过-桂林生活网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2-01-11

来源:广西在线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桂林市康宝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768920****

  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3号桂林高新万达广场13栋1、2-82号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求,2020年9月3日,广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销的一次性防水口罩(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璟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4.19,商标:青枣,规格型号:175mm×95mm)和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必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3.12,商标:特优达)展开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11月18日执法人员递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0-03EC090509、2020-03EC09050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01526、GXJD20201524)。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分别联系了厂家,广东璟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一次性防水口罩检验结果无异议。广东刘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明确提出了复检,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备检样品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局于2020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告知调查。已查明,一次性防水口罩于2020年8月31日从贝莹美身体健康产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个,进货价***元/个,进货金额***元,销售价***元/个,已销售完,销售金额***元,违法扣除***元。折叠式颗粒物防水口罩于2020年8月28日从深圳市众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个,进货价***元/个,进货金额***元,销售价***元/个,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元,违法扣除***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置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复检)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

  证据(2):当事人获取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证据(4):产品购销记录复印件2张;

  上述涉及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1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递送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520号《行政处罚告诉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明确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防水口罩、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不道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要求不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扣除贰佰零陆元(¥:206元),罚款叁佰玖拾肆元(¥:394元),罚没款合计:陆佰元(¥:600)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益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相应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要求不停止继续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要求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递送,一份归档,一份存留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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