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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永诉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案

更新时间:2021-09-30

来源:广西在线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访回应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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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上访事项做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做出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未将其列入被移往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驳回,其实质是催促确认移往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嫌信访回应意见具体认定合议庭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合乎移往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合议庭申请人就此驳回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以定 书

(2020)最低法行再433号

合议庭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学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标,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朝伦,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木荷,该区工商联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美团,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学永因诉被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政府)撤消上访答复及征地补偿安置一案,上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全称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日做出的(2019)桂行终1086号行政裁决,向本院申请人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2020)最低法行申4112号行政裁决,依法讯问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落幕。

陈学永上告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人合议庭称:其控告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催促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之后审理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上访事项做出的不道德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指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做出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审批》未将其列入被移往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驳回,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取得安置补偿利益。

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嫌上访回应意见具体确认再审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合乎移往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合议庭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再审申请人撤回了前诉合议庭申请人,现一、二审裁判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本案控告,处理方式欠妥,予以缺失。

综上,陈学永的合议庭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行初4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086号行政裁决;

三、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审理本案。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京

检举/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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