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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贺州市:诈骗案背后的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1-11-03

来源:广西在线

广西省贺州市:诈骗案背后的民事诉讼!

时间:2021-06-06 15:16:23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1年5月,家住河南省的李先生,接到广西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通知,其被涉嫌刑事犯罪的罗超辉以合同纠纷控告。

据李先生说道:2020年初,经人介绍与居住在广西省贺州市的湖南籍江华瑶族自冶县罗超相、罗超辉兄弟了解,罗称自己有矿区可外包经营,经罗超相兄弟多次带上我及中介人员实地考察,指定方位及区域,说明矿石品味和储量情况,我决定承包该矿点。 2020年3月28日,我与罗超互为签订矿业合作合约,约定采矿方位在贺州融和石材有限公司2号采区2号工作面矿点,并誓约向罗超互为缴纳保证金80万元,同日罗超相安排其弟罗超辉就采矿用地,与我签定石场合作合同,对土地使用费作出誓约。2020年3月30日,我按照罗超互为指使,在河南省桐柏县大同路农业银行,向罗超辉汇款80万元,罗超相还巧立名目让我给他妻子谢玉贯汇款808000元,合计1608000元。

李先生说道:令人想不到的是,我投资机械组织人员按照罗超互为指定线路,将路修至其指定矿口作业面,并在其登录的作业面打炮眼20余个,打算爆破作业时,一个姓朱的人带领村民制止施工,说道我们修路及施工的采区是他的,不是罗超相的。此时,我方知被罗超大于人设局诈骗了。后经了解,贺州融和石材有限公司在平桂区14沟的矿区办有采矿证,该公司股东有毛某、朱某、罗超相三人,毛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三股东将证载矿区协商分割经营,划出为三个采区,其中一采区归毛某,二采区归罗超相,三采区归朱某,三股东在各自采区独立经营,互不越界。我作为外地人,对采区位置、公司股东包含及相互关系毫不知情;罗超相给我和中介人员指定的采区,是朱某的三采区,指定的作业面亦是朱某的三采区,更为离谱的是指使我修的道路,居然超出融和公司采矿证的证载范围,与罗超互为合同约定的二采区边都不沾。罗超互为、罗超辉与其妻子恶意串通,采行捏造事实掩盖真相的方法,骗我钱款,给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我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责任罗超辉、罗超相及妻子的诈骗罪刑事责任,拒绝他们归还被骗我的钱款并赔偿损失。警方现己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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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李先生收到广西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庭一女法官的电话通报,要求李先生于5月24日,到庭伟参与罗超辉诉其合约纠纷案的审理,令李先生及其代理人想不通的是,按照先刑后民原则,罗超辉涉嫌诈骗犯罪己被刑事立案,平桂区法院驳回控告将案卷收押公安机关即可,不明白法院明知刑事已立案在先、还继续民事诉讼且非要开庭审理!

李先生答辩状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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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人士指出:罗超辉诉李先生合同纠纷一案,罗超辉伙同其哥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平桂区法院应依法驳回罗超辉的控告,将本案全部材料收押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以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罗超辉坚称其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讯问,再蓄意驳回本案诉讼,企图利用民事案件对抗刑事案件逃避制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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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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