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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故意伤害改判为故意杀人

更新时间:2017-12-11

来源:广西在线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查察院听命法律公平底线,强化执法看管职能,成功抗诉一路有意伤害案件。

2016年2月9日 9时50分许,被害人潘某与被告人陈某产生争持,随后,潘某跑进某小区保安亭内规避。陈某尾随潘某进入保安亭内并将门反锁。时代,两人再次产生申辩,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潘某颈部。潘某在企图摆脱逃离时,陈某遂用左手从背后搂住潘某,并用折叠刀捅刺潘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潘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判断,潘某颈部、胸背部等中刀19余处,颈项部刀刺伤致颈髓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混身多处刀伤伤后遗留体表瘢痕的毁伤水平为轻伤二级。

北海市海城区审查院以居心杀人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原审法院作出讯断:被告人陈某犯有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补偿医疗费、交通费、护士费、住院炊事津贴费,合计73476元给被害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查看院觉得,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执行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鉴于其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也许减轻惩罚,但其情节恶劣,社会风险性及私家算做恶性大,且归案后未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赔偿,应予重办。原讯断属于合用执法缺点、量刑畸轻,据此提出抗诉。

北海市人民查察院对本案进行严峻查看后,撑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查看院的抗诉并出庭支撑公诉。最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查看机关抗诉定见,依法作出终审讯决:被告人陈某构成居心杀人罪(未遂),刑期从原有期徒刑三年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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